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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

来源:转载发布时间:2014-02-08 00:00点击次数: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14〕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13年11月29日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8日        


 


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要求,以及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宽进严管、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的原则,通过改革工商登记、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设和维护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有效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改革内容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1.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部门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3.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

    大幅减少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对依法需要取得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具体目录见附件)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

    1.申请人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指无需取得行政许可即可从事经营的项目);对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指需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的项目)且不再保留为工商登记前置的,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后加注“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市场主体需向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认领并督促其申办许可。

    2.对实行“先照后证”登记的市场主体,工商部门在颁发营业执照时应书面提示其申办相关行政许可,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于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对许可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确不具备条件不能颁发许可的,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督促其依法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3.市场主体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在章程、协议或申请表中记载,并向工商部门申报登记。除法律法规有禁止、限制性规定或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外,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依其申报内容登记,不受注册资本数额、营业场所面积等限制。

    (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具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1.放宽经营场所的登记要求。企业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区县工商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不属同一区县工商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及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2.放宽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要求。市场主体可以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占道经营许可证等任一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无上述产权证明的,可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以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办理工商登记;产业园区内房屋正在建造的,可由所在园区管委会出具证明。住所(经营场所)为租赁的,还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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