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政策规范 > 法律法规 >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再次审议资产评估法草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

来源:人民网发布时间:2013-08-28 00:00点击次数:

 

    26日被提请再次审议的资产评估法草案,明确由行业协会负责颁发注册评估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原草案规定,参加注册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取得国务院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注册评估师执业注册,颁发由国务院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执业证书。
  上次审议时,有的委员提出,在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中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明确由行业协会负责颁发注册评估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并实施执业注册,同时加强对执业注册的监督。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上述规定分别修改为:考试成绩合格的,由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颁发成绩合格证书;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准予注册的,颁发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并报国务院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资产评估行业协会依法撤销注册。
  草案取消了设立评估机构的前置许可规定。
  原草案规定:“设立评估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上一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根据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的精神,不应当对设立评估机构规定前置审批,但要明确设立评估机构的法定条件,并加强事后监管。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删去设立评估机构需经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发现评估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二是明确设立评估机构的条件,增加规定采用合伙形式设立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注册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执业处罚的注册评估师。采用公司形式设立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注册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执业处罚的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执业处罚的注册评估师。

(来源:人民网)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