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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工商局关于对全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出具的业务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的通知

渝财办[2007]231号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07-12-29 00:00点击次数: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工商(分)局: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权益,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的监管,防范和制止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假冒评估机构出具的虚假验资、审计、评估报告的违法行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服务市场秩序,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我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出具的业务报告统一实行防伪标识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经重庆市财政局批准设立的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及外地在渝设立的分支机构,经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评审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本市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及外地在渝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属于防伪标识管理的对象(名单见附件1)。
    二、上述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应在报告首页右上角位置粘贴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资产评估协会统一印制的防伪标识。一式多份的业务报告,除一份报告粘贴防伪标识外,其余报告(包括存档报告)应在报告首页右上角注明“本报告防伪编码**号,请登陆www.cqicpa.org.cn查询”字样。
    业务报告粘贴防伪标识、加注防伪编码,仅证明业务报告主体的合法性和形式上的真实性,业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负责。
    三、各级财政部门、工商部门要严格审查执业机构出具的业务报告,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没有粘贴防伪标识或加注防伪编码的业务报告,一律不予采信。
    四、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资产评估协会要积极主动与财政、工商等部门建立协商联络机制,监督落实执业机构使用防伪标识的情况,研究解决防伪标识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 评估机构名单
          2、防伪标识格式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